(2017)苏04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登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登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和平,阚锡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73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和平北路162号。负责人廉衡,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哲、毛文斌,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登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府琛花园2幢803室。法定代表人马和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东镇。法定代表人李兆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和平,男,汉族,1963年10月2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被执行人阚锡凤,女,汉族,1965年1月7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申请执行常州登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和平、阚锡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申请执行常州登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和平、阚锡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荣审判员 刘建勇审判员 金 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时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