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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特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苗振风、李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振风,李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特44号申请人:苗振风,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申请人:李静,女,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苗振风与李静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12日经阜南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苗振风一次性支付伤者李静各项费用17783.12元。双方签字后付清后,永无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苗振风与李静于2017年5月12日经阜南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莉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