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执4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陈远群与林和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4786号申请执行人:陈远群,女,194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林和辉,男,199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陈远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林和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5387.9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27.5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将被执行人林和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赔偿款35387.90元,案件受理费927.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43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陈远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和辉(2016)渝0118执47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审 判 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森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