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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9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陆坚凤与广州坤德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坚凤,广州坤德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9781号申请执行人:陆坚凤,女,1986年5月7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广州坤德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东华工业区东景路1号自编1号楼。法定代表人:高略寒。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2202-225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广州坤德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需一次性支付陆坚凤工资4067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067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房管局、车管所、银行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除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豫A×××××、豫A×××××汽车车辆档案和冻结其名下银行账号,并跟申请人去了被执行人所在地,经调查发现其已停产,广州坤德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97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邓春竹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