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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段世雄与杨理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世雄,杨理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1执26号申请人段世雄,男,汉族,1971年5月23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杨理芬,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农民。段世雄与杨理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太白县人民法院(2016)陕0331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理份向段世雄支付劳务费1023523.75元、案件受理费1256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26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房、无车、无银行存款、无个人工商登记信息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另查,被执行人杨理份作为原告在本院有170余万元案件正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人撤回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太白县人民法院(2017)陕0331执2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军科审判员  蔡宏涛审判员  屈振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淑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