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肖佳豪与王方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佳豪,王方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556号原告:肖佳豪,男,199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治安,男,194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提出上诉。被告:王方,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肖佳豪与被告王方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佳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父亲与母亲于2002年6月17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坐落在庆云山义和路的房屋归原告肖佳豪所有,原告出生以来和奶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一直是奶奶抚养原告至今,母亲王方每月应承担原告生活费200元和教育费至原告18周岁,但是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且今年三月左右二次带人将房屋门换锁,使我和奶奶居住不得安宁。为了奶奶和我有个安定的家,将房屋确认在原告的名下。被告王方辩称,诉争房屋系被告婚前财产,现在不同意过户,但原告你可以永久居住,今后所有的财产都是你原告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王方自愿将座落在沅江市庆云山办事处义和路20-30号房屋归肖佳豪居住、使用;由于肖佳豪长期外出务工,暂由肖佳豪的奶奶曹木兰居住、保管。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肖佳豪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佳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