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县管理部与高振军、李丽、李世荣、李改莲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县管理部,高振军,李丽,李世荣,李改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687号申请执行单位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县管理部。负责人刘小虎,系单位负责人。被执行人高振军,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丽,女,198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世荣,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改莲,女,196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单位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县管理部依据陕西省神木县公证处(2016)神证执字第041号执行证书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县管理部与高振军、李丽、李世荣、李改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123509.02元、利息4808.97元、罚息383.29元,共计128701.28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8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神证执字第04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