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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青岛施可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郗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施可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郗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26号之二原告:青岛施可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莱阳路。法定代表人:崔广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春明、王程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郗波,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汶上县人,现住山东省汶上县。原告青岛施可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郗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郗波申请对化肥价格进行鉴定,该案现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予以准许,该案的裁判需以鉴定结论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邴兴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臧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