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潍坊乐港贸易有限公司与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乐港贸易有限公司,王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747号原告:潍坊乐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民。被告: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乐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乐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5元,共计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本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