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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7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建华与龚训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华,龚训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7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建华,男被执行人龚训娥,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098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马建华与龚训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马建华应受偿70000元及其利息;未受偿70000元及其利息。对尚未受偿数额,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7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 国 红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赵 小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