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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4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户佐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户佐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602号罪犯户佐江,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浔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户佐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洪少刑执字第531号刑事裁定、(2016)赣01刑更字第928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5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户佐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户佐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户佐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楼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