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4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肖利奎、张春玲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张春玲,肖利奎,肖吉兵,肖星梦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4957号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905779。负责人李青,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川,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飞,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658622051。法定代表人万天武,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党组书记。委托代理人陈川,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飞,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玲,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肖利奎,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肖吉兵,男,198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肖星梦,女,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与被告肖星梦、肖吉兵、肖利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谢凤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张懋原书 记 员 郭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