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冀0791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夏修荣、黄继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修荣,黄继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791执异18号异议人夏修荣(被执行人),男,1958年6月6日出生,回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黄继良,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黄继良申请执行夏修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夏修荣于2017年5月16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夏修荣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791执337号案件,异议人夏修荣(被执行人)已将所欠申请人的本金31万元全部还清,但是执行申请人所计算的欠款利息总额有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纠正。本院查明,异议人夏秀荣和申请人黄继良于2017年7月3日达成了执行和解,约定双方欠款总额为本金31万,2016年3月23日开始以1.5%月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从2017年3月23日开始按照万分之1.75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该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并约定了利息的计算方法,执行申请人黄继良的计算结果只是其个人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人民法院亦无必要干预其个人计算,该案最终的利息数额应当以人民法院的计算为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夏修荣的执行异议。如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吴 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志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