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新庆与王军良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庆,王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陈新庆,男性,住XXX。被执行人:王军良,男性,住XXX。本院在执行陈新庆与王军良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锡华审判员 张丙江审判员 张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铭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