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新庆与王军良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庆,王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陈新庆,男性,住XXX。被执行人:王军良,男性,住XXX。本院在执行陈新庆与王军良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锡华审判员  张丙江审判员  张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铭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