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刘丽、刘兴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刘兴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164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刘兴胜,男,1963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阮胜芳,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与被执行人刘兴胜、阮胜芳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未查到被申请人刘兴胜、阮胜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无标的可供保全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2619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华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