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执4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蒋乔碧与牟世珍彭革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4033号申请执行人:蒋乔碧,女,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彭革成,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牟世珍,女,1969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彭红,女,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申请执行人蒋乔碧与被执行人牟世珍,彭革成,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459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牟世珍,彭革成,彭红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乔碧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27000元及利息(以327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为止),负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554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保全查封被执行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合川区、四川省南充市的房屋各一宗,均因系轮候查封或设置有抵押权而不且处置。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彭红与案外人陈攀锋共同所有位于重庆市铜梁区的房产一宗,因设置有抵押权而不宜处置,此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彭革成所有的车辆一辆,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327000元及利息(以327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554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4805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蒋乔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牟世珍、彭革成、彭红(2016)渝0118执40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审 判 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森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