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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飞、张豫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飞,张豫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369号申请人:杨飞,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34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张豫飞,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41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飞与被执行人张豫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豫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豫飞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24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