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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执4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黎成梅与张祥燕苏得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4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成梅,女,1974年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苏得胜,男,1987年6月16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张祥燕,女,1989年10月6日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黎成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苏得胜、张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苏得胜汽车一辆,但系抵押物,且未实际控制,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和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元,本案执行费65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黎成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得胜、张祥燕(2016)渝0118执41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元烽审判员  覃魏枢审判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森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