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程学静与苏幸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学静,苏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873号申请执行人:程学静,男,汉族,居民,1974年4月28日生。被执行人:苏幸福,男,汉族,居民,1961年4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程学静与苏幸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苏幸福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幸福名下存款人民币1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亓国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天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