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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程学静与苏幸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学静,苏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873号申请执行人:程学静,男,汉族,居民,1974年4月28日生。被执行人:苏幸福,男,汉族,居民,1961年4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程学静与苏幸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苏幸福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幸福名下存款人民币1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亓国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天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