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跃全与郝少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全,郝少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709号申请执行人:张跃全,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郝少博,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跃全与被执行人郝少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85民初13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郝少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郝少博所有的土豪金色OPPO手机一部(型号:R9)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娟审 判 员 吕少阳代理审判员 石君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