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3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申请朱千生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朱千生,刘道霞,刘万春,刘淑梅,李大明,刘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4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法定代表人:武钢,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朱千生,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刘道霞,女,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刘万春,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刘淑梅,女,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李大明,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刘丽娜,女,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3民初170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已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在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车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