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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时淑兰、杨羽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淑兰,杨羽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439号申请执行人时淑兰,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杨羽山,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关于时淑兰与杨羽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羽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时淑兰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羽山支付借款1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时淑兰与被执行人杨羽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羽山归还借款10万元,剩余5万元在2017年7月12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时淑兰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时淑兰的撤回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4执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文军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李付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