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时淑兰、杨羽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淑兰,杨羽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439号申请执行人时淑兰,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杨羽山,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关于时淑兰与杨羽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羽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时淑兰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羽山支付借款1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时淑兰与被执行人杨羽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羽山归还借款10万元,剩余5万元在2017年7月12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时淑兰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时淑兰的撤回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4执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文军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李付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