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1执3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凌见立、刘瑞志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见立,刘瑞志,凌巨峰,张均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36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凌见立,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申请执行人:刘瑞志,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申请执行人:凌巨峰,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秦建锋,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均政,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见立、刘瑞志、凌巨峰与被执行人张均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均政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结果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均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网上布控。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