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安庆、戴小玲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安庆,戴小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安庆市邦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梁小平,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安庆市石化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473号原告:申安庆,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戴小玲,女,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安庆市德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施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骏伟,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庆市邦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朱小芳。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鑫齐,该公司员工。被告:梁小平,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鑫齐,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第三人: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安庆市石化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李春敏,该石化医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申安庆、戴小玲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安庆市邦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梁小平及第三人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安庆市石化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申安庆、戴小玲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安庆、戴小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安庆、戴小玲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申安庆、戴小玲负担。审 判 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