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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闵正宏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闵正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88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1157551261549。法定代表人:范汉斌,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小闵钣金),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武昌大道(一道口)。被执行人闵正宏,系***(小闵钣金)个体业主。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闵正宏、***(小闵钣金)城管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鄂0115行审8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闵正宏、***(小闵钣金)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闵正宏、***(小闵钣金)缴纳垃圾服务费36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闵正宏、***(小闵钣金)银行存款36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敖绪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