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6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欢与潘正芬、刘奠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欢,刘奠中,潘正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6371号原告:刘欢,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奠中,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潘正芬,女,1966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欢与被告刘奠中、潘正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0元,减半交纳16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欢承担。审判员 何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