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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0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史传芳、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传芳,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0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传芳,女,1984年2月4日出生,33岁,汉族号码341124198402041027,住全椒县。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滁州市全椒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赵非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传芳与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39.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