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执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戴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戴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156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4505-8。负责人吴昌军,行长。被告戴福林,男,汉族,1981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泰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戴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88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戴福林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履行490000元本金、利息及复利。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戴福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庆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徐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韩继亮书 记 员 黄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