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刚、陈军、王晋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刚,陈军,王晋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688号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泽州路1325号。法定代表人:郭明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海苗,该公司员工。被告:任刚,男,1982年9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告:陈军,男,1971年9月9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告:王晋国,男,1971年6月5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刚、陈军、王晋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1315元,由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永平人民陪审员 郭金旺人民陪审员 闫香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