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袁林军诉刘学武、唐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林军,刘学武,唐桂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170号原告:袁林军被告:刘学武被告:唐桂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林军诉被告刘学武、唐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林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袁林军负担。审判员 田 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蔡一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