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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袁林军诉刘学武、唐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林军,刘学武,唐桂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170号原告:袁林军被告:刘学武被告:唐桂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林军诉被告刘学武、唐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林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袁林军负担。审判员 田 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蔡一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