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陆忠玉、王露等与王启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忠玉,王露,王启权,仇文萍,南京润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671号原告:陆忠玉,女,195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原告:王露,女,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英杰,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启权,男,1990年4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被告:仇文萍,女,1965年2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被告:南京润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忠玉、王露与被告王启权、仇文萍、南京润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忠玉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启权、仇文萍、南京润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忠玉、王露撤回对被告王启权、仇文萍、南京润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联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