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夏海平、王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海平,王豪峰,傅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夏海平,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王豪峰,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傅光辉,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夏海平与被执行人王豪峰、傅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320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房产,已被我院查封,该房产在我院其他案件中拍卖处置,申请执行人觉得该案暂时没有执行的需要,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187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