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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席晨辉与林令月、毛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晨辉,林令月,毛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1民初16号原告:席晨辉。委托代理人:徐焕崇、陈晶晶,青田县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令月。被告:毛燕平。原告席晨辉与被告林令月、毛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林令月、毛燕平即行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席晨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晶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令月、毛燕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林令月、毛燕平系夫妻关系。被告林令月曾向原告席晨辉借款。2016年8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林令月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条中载明利息“今向席晨辉借到人民币70000元正大写柒万元。出借人:席晨辉借款人:林玲玉”。后两被告仅偿还借款6000元。另查明,林令月又名林玲玉。上述事实,有结婚申请书、借条、银行凭证及原告席晨辉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林令月结欠原告席晨辉借款70000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现经原告催讨并诉至本院,被告林令月仍未履行清偿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借条中未载明借款利息,原告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认定双方对利息未作约定,故被告林令月所偿还的款项应抵扣借款本金,即被告林令月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4000元。原告另主张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按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令月、毛燕平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毛燕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林令月、毛燕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原告的诉请放弃抗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令月、毛燕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给原告席晨辉借款本金6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二、驳回原告席晨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席晨辉负担150元,由被告林令月、毛燕平连带负担14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林令月、毛燕平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 骏人民陪审员  留永静人民陪审员  麻成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季培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