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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余长江与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长江,冯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128号原告:余长江,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冯永,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余长江与被告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余长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余长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长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计597.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余长江负担。审 判 长  张夏兰代理审判员  林 超人民陪审员  朱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曹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