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余长江与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长江,冯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128号原告:余长江,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冯永,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余长江与被告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余长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余长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长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计597.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余长江负担。审 判 长 张夏兰代理审判员 林 超人民陪审员 朱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曹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