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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永生、陈月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生,陈月红,陈清火,杨兰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628号申请执行人陈永生,男,1965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请执行人黄旭萍,女,1969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清火,男,1971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执行人 陈月红,女,1969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兰凤,男,1966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执行人 李舒贵,男,1964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永生、黄旭萍与被执行人陈清火、陈月红、杨兰凤、李舒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清火、陈月红、杨兰凤、李舒贵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永生、黄旭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清火、陈月红、杨兰凤、李舒贵所有的款项人民币836341元及利息、执行费10763元、诉讼费陈清火、陈月红共同负担1835元、杨兰凤、李舒贵共同负担146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黄晓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郭建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