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建其、冯洪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建其,冯洪汉,刘昌坚,陈春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555号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中路5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86511Y。法定代表人:李铭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淮灿,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刘建其,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冯洪汉,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刘昌坚,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陈春妹,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建其、冯洪汉、刘昌坚、陈春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巫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珊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