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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钟明师、黄贵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明师,黄贵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2刑初12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明师,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广东省高州市人,农民,,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高州市。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4月1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5年1月7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高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黄贵琳(绰号:阿跛),男,自称1990年8月18日出生于越南,越南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高州市。曾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于2016年8月23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9日被羁押,同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高州市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明师、黄贵琳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梦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明师、黄贵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30日中午,事主张某1驾驶一辆双健牌“鬼火”摩托车到高州市沿江路红宝石KTV上班,张某1将车停放在红宝石KTV停车场后,将摩托车的车匙及车用遥控器放在KTV的收银台上。至13时许,被告人钟明师到红宝石KTV玩,见到收银台上的车匙及车用遥控器,遂打电话叫被告人黄贵琳来偷摩托车。后黄贵琳来到红宝石KTV找到车匙,盗走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440元。2、2016年10月17日21时,被告人黄贵琳在高州市新街一区30号门前,发现一辆蓝色宗通载重王牌电动三轮车没有锁防盗锁,遂用工具打开车门的电门,将该车盗走,藏匿于高州市府前路苏宁电器后面。次日早上,黄贵琳准备去转移该车时,发现有警察在周围伏击,遂放弃。经鉴定,该车价值297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钟明师、黄贵琳无视中国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明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明师、黄贵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黄贵琳自小从越南偷渡进入我国国境后在高州市谢村黄屋村二队随黄某任生活。2016年7月30日13时,被告人钟明师到红宝石KTV玩,见到被害人张某1放在收银台上的双健牌“鬼火”摩托车车钥匙及车用遥控器,遂打电话叫被告人黄贵琳前来偷摩托车。被告人黄贵琳来到后找到车钥匙,盗走摩托车。经高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40元。该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2。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2、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钟明师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6日被逮捕。被告人黄贵琳于2016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6日被逮捕。3、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9日,被害人张某2发现被告人黄贵琳在高州市红蚂蚁网吧上网,遂将被告人黄贵琳扭送至公安机关。经审讯,被告人黄贵琳对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是被告人钟明师指使其盗窃的。被告人黄贵琳带民警到被告人钟明师父亲的士多店进行指认,2016年11月30日,民警发现被告人钟明师在潘州街道办事处霞汉村经营狗肉档,遂将被告人钟明师抓获。4、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钟明师、黄贵琳指认出所盗窃的“鬼火”摩托车,被告人黄贵琳指认出盗窃“鬼火”摩托车的地点。5、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的双健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40元。6、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证实经调取被告人钟名师使用的号码184××××8866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钟明师于2016年7月31日13时先与被告人黄贵琳通话,其后接到红宝石KTV收银台的电话。7、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购车单据,证实被害人张某2提供其摩托车被盗视频光盘、摩托车合格证及销售单,销售价格是4300元。该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2。8、证明,证实被告人黄贵琳交代的其余盗窃事实并无事主报案。9、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钟明师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0、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黄贵琳曾因非法次有管制刀具于2016年8月23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被害人张某2的摩托车于2016年10月30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钟明师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4月1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5年1月7日刑满释放。(二)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其驾驶的摩托车于2016年7月31日13时在高州市沿江路红宝石KTV停车场内被盗。其到派出所报案,并和民警一起沿着摩托车的GPS轨迹寻找到高州市西镇江边,其发现GPS信号在江中,就认为摩托车的GPS已被他人拆下丢到江水中,摩托车难以取回,所以没有到派出所报案。其翻看红宝石KTV的监控录像,发现了偷车的男子的图片,于同年10月29日在高州市红蚂蚁网吧内发现该男子,其将该男子抓获并送至派出所。该辆摩托车没有入户,是与一辆白色二轮双健牌女装摩托车,被盗时是其儿子张某1在使用。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31日11时,其驾驶鬼火摩托车到高州市红宝石KTV上班,其将摩托车停放在红宝石KTV后门通道内。其将摩托车的电源锁好后,没有锁防盗锁。至当天17时多,其发现摩托车不见后到红宝石KTV监控室里面调取监控,发现有一名行动不便的男子将其的摩托车开走了。当时,其是父亲已经报警了。其被盗的是一辆白色双健牌女装普通两轮摩托车,该车未入户,车架号码:00272,发动机号码:02895,该车是其于2015年8月24日以4300元的价格买来的,现价值人民币3800元。通过红宝石KTV监控,其发现盗其摩托车的是一名走路高低脚的男子。现场的监控视频,其已经交给办案民警了。(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钟明师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7月31日13时,其到高州市红宝石玩,看见一楼电脑台桌面上有一串摩托车车钥匙和防盗遥控器。其知道一名外号叫“越南仔”的男子专门盗窃摩托车的,其就打电话告诉“越南仔”这件事。不久,“越南仔”来到,其没有找到车钥匙就用红宝石前台的电话打给其,问其钥匙在哪里。其告知“越南仔”钥匙在电脑台上面,“越南仔”将盗窃得来的摩托车开到其父亲的士多店。当天15时多,其打电话给“越南仔”问他所盗窃的是什么车。“越南仔”告诉其是一辆白色“鬼火”摩托车,其叫父亲给了20元“越南仔”坐车回家。“越南仔”将盗来的摩托车给其,过了两天,其给了“越南仔”200元。其把该摩托车放在朋友“飞仔”家,“飞仔”和其父亲都不知道该车时盗来的。其取到车后,将车的GPS拆下来扔掉了。2、被告人黄贵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于1990年在越南宁顺市出生,1999年随他人偷渡到中国广东高州市。其在中国上学读书、生活,通晓中文,反而对越南语不是很熟悉,其不需要翻译。2016年7月31日12时,其在高州市红蚂蚁网吧上网,约过了一会,一名叫“阿某”男子打电话到红蚂蚁网吧前台找其,其接过电话,该男子叫其在红宝石KTV的电脑台下面拿摩托车钥匙帮他开一辆鬼火摩托车到高州市下汉村,事后给其200元作为好处费。其同意了便坐摩托车到红宝石KTV电脑台拿钥匙,其用红宝石KTV柜台的电话打给“阿某”问他摩托车停放在什么位置,“阿某”说摩托车在停车场里面,叫其按下防盗器就知道是哪辆车了。其拿着钥匙到红宝石KTV停车场里找到了该辆摩托车。其把车开到高州市下汉村的一间店内,店主给了其20块坐车。约过了两天,“阿某”叫其到高州市益盛大酒店附近,其到达后,“阿某”给了其200元作为好处费。约又过了两天,“阿某”打电话告诉其,那辆摩托车有GPS定位的,其便知道这辆摩托车是赃车。其知道后,也没有理会那么多,也没有向“阿某”追回该摩托车。(四)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钟明师辨认出“越南仔”是被告人黄贵琳,被告人黄贵琳辨认出“阿某”是钟明师。(五)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经勘查,案发现场无特殊发现。(六)视听资料,证实被害人张某2的摩托车被盗的过程。二、2016年10月17日21时,被告人黄贵琳窜到高州市新街一区30号门前发现一辆蓝色宗通载重王牌电动三轮车没有锁防盗锁,遂用工具打开车的电门,将该车盗走。其将被盗的摩托车藏匿于高州市府前路苏宁电器后面。次日早上,被告人黄贵琳准备去转移该车时,发现有警察在周围,遂放弃转移该车。被害人古某在现场发现该车后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到现场进行核实。经高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7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物证1、购车单据,证实被盗的摩托车是被害人古某以3300元购买的。2、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的宗通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70元。(二)被害人古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7日,其从高州市宝光街道西镇出来后,将三轮车停放在其所住的高州市新街一区30号门前。其锁好车头锁,但没有锁防盗锁,然后就外出了。到了22时30分左右,其回到住处门口时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其四周寻找并没有发现,其于是拨打电话报警。警察来看完现场后,其就在高州市城区到处寻找其被盗的三轮车。到了2016年10月18日凌晨5时,其在高州市府前路苏宁电器店后面的洗车场附近发现其被盗窃的三轮车,其打电话通知派出所民警。民警到场核实后,其的三轮车上的车锁全部都没有换。其当时觉得找回三轮车就可以了,所以一直没到派出所反映被盗三轮车一事。直到后来,其接到派出所的通知说抓获了涉嫌盗窃其的三轮车的人员,其才到派出所反映情况。其被盗的是一辆蓝色宗通载重王电动三轮车,未入户,于2016年1月8日以3300多元购买的。(三)被告人黄贵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416年9月或者10月的一晚10时,其在高州新街附近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后来,其将给车停放在高州市府前路苏宁电器后面,第二天6时,其想去取车,发现有警察在伏击,就放弃取车了。该车没有上防盗锁,其用自制的批头撬开就开走了。(四)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经勘查,案发现场无特殊发现。上述列举的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明师、黄贵琳无视中国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科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明师、黄贵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钟明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明师、黄贵琳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均有坦白认罪情节,且两辆赃车已返还给被害人,未造成财物损失,故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明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黄贵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满后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文辉人民陪审员  何 荣人民陪审员  张楚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邓雅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使用或者附加使用驱逐出境。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