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鼎市缪盛茶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鼎市缪盛茶业有限公司,缪起伟,廖丽云,缪挺胜,福鼎市天鼎茶业有限公司,史正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监7号原审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南大路太姥商厦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16697M。法定代表人:蔡永钦,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玲,系该社营业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丽,该社营业部客户经理。原审被告:福鼎市缪盛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山前双吉小区1栋4号四层401号,组织机构代码:57097552-0。法定代表人:缪起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被告:缪起伟,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原审被告:廖丽云,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福鼎市。原审被告:��挺胜,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原审被告:福鼎市天鼎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白琳镇郭阳村,组织机构代码:55957747-6。法定代表人:史正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被告:史正革,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原审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审被告福鼎市缪盛茶业有限公司、缪起伟、廖丽云、缪挺胜、福鼎市天鼎茶业有限公司、史正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鼎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显清审判员 林进务审判员 许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永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