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民终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彭晓玲与李燕、XX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晓玲,李燕,XX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民终1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晓玲,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延江,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燕,女,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古蔺县。原审被告:XX仁,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上诉人彭晓玲因与被上诉人李燕、原审被告XX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晓玲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彭晓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晓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彭晓玲承担。审判长 范升山审判员 王志红审判员 王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潘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