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0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富育与王磊向若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育,向若钰,王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0458号原告:张富育,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向若钰,女,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王磊,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张富育与被告向若钰、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富育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富育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张富育负担。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