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刑初字第1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万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袁刑初字第17号之五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万军,男,1982年1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0月1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5月3日被依法逮捕,同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3日以袁检刑诉〔2014〕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陈某、黄某、刘万军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3月4日决定对被告人彭某、陈某、黄某、刘万军进行逮捕,因四被告人脱逃,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17-1号刑事裁定书,对本案中止审理。现被告人刘万军已被逮捕归案,依法应当恢复对被告人刘万军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对被告人刘万军的审理。审 判 长 祖玉梅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杨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