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王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王之明,李庆忠,贵州漓鑫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雷文化,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军,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之明,男,汉族,1966年9月25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庆忠,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漓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法定代表人:万登喜,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之明、李庆忠、贵州漓鑫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瓮安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5民初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瓮安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5民初17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瓮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莫玉魁审判员 李家荣审判员 刘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