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侯静与被告南京瑞攀电气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静,南京瑞攀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1004号原告:侯静,女,198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瑞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江浦街道雅园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杜永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毅,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静与被告南京瑞攀电气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免交。审判员 林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红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