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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养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养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31号罪犯王养涛,别名王养天、蓝天,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柘城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柘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养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23日交付河南省豫东监狱执行刑罚,于2013年11月15日调入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养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抢劫罪。2009年2月至2009年5月间,王养涛伙同他人先后在河南省柘城县多地,采用持刀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实施抢劫三起,抢劫谢某某等三名被害人现金240余元、手机一部、卫星定位导航仪等财物。在抢劫过程中,王养涛持刀砍伤谢某某致轻伤,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王某致轻微伤。二、聚众斗殴罪。2009年3月9日,王养涛被他人纠集参与聚众斗殴,在殴斗过程中,致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人致轻伤。三、寻衅滋事罪。2009年5月22日下午,王养涛伙同他人在河南省柘城县梁庄乡开发区无故对被害人路某实施殴打,致其轻伤。案发后,王养涛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该犯于2017年1月20日缴纳罚金5000元。罪犯王养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2015年7月、2015年12月、2016年6月、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记功;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一般、较差、一般、较差、良好、良好、一般、优秀、优秀、良好。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养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养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