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常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2094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常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该被告的准确住所地,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不同意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但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情况,且原告不同意交纳公告费,故原告的起诉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2元(原告已预交),应退回原告杨某某。审 判 长 崔 冰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孟广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星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