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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海益启来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林,上海益启来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477号原告:徐永林。被告:上海益启来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原告徐永林与被告上海益启来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2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徐永林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按原告徐永林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计2.50元。审 判 长  顾晨毅审 判 员  周逸敏人民陪审员  朱华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姚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