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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86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国祥与陈建国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祥,陈建国,章睿,爱飞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86613号原告张国祥,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张保国,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苏娅,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建国,男,197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张兴德,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第三人章睿,男,1972年5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第三人爱飞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赵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祥诉被告陈建国及第三人章睿、爱飞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国祥负担。审判员  邢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