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3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黄���平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小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539号罪犯黄小平,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小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258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小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另查明,该犯本次报请减刑未履行原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项。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黄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本次报请减刑未履行原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项,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小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审 判 员 李水金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