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合肥市糖果娱乐有限公司与武霞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糖果娱乐有限公司,武霞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715号原告:合肥市糖果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昌亮,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伶利,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霞,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糖果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霞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武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居住地为合肥市蜀山区,合肥市糖果娱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也在合肥市蜀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即合肥市糖果娱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为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武霞住所地为合肥市蜀山区,由于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合肥市蜀山区,因此本案应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武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戚冠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