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戴建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建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251号罪犯戴建平,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04)温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戴建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戴建平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五年三月一日作出(2004)浙刑一终字第41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07年08月21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现已实际执行十二年二个月。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戴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戴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戴建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戴建平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建平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戴皖涢 搜索“”